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同时,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外卖平台的责任,要求外卖平台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审查和实名登记。
近年来,网络餐饮蓬勃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实惠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带来各种隐患。此前,媒体多次曝光一些外卖餐馆的脏乱差问题,污水横流、垃圾遍地、苍蝇乱飞。毫无疑问,网络餐饮要获得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严格监管为其保驾护航,以充分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以行业自律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不过,当《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呈现在人们面前时,其中“网络餐饮须有实体店铺”的规定还是引起了公众讨论。有些网友认为,网络餐饮的优势之一就是价格实惠,而这种价格实惠,正是缘于很多外卖餐馆没有实体店铺,无须支付昂贵的租金。何况,网络餐饮主要提供外卖服务,并不需要实体店铺,就像大多数淘宝商家并没有实体店一样。要求网络餐饮须有实体店铺,相当于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既不利于市场竞争,也不利于消费者获得实惠。
这样的看法当然不无道理,但却只讲了一半的道理。试想,如果网络餐饮不需要实体店铺,也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地方炒菜做饭,然后通过网络叫卖,甚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如此,网络餐饮将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食品安全毫无保障,无论是政府监管还是平台监管,都将对此无能为力。这显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景象,这样的景象也无法让网络餐饮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民以为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宁紧勿松”是一个基本准则。尤其是,网络餐饮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其监管更要宁紧勿松、筑牢堤坝、未雨绸缪,切实打好提前量,才能为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奠定基础。
网络餐饮须有实体店铺的要求,的确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但是,网络餐饮本就该有一定的门槛,不是随便搭个灶就能干的行业;这一要求的确会抬高商家的经营成本,但这是保证食品安全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在饭菜便宜与安全之间,我们需要首先保证后者。换言之,网络餐饮须有实体店铺的要求,是权衡利弊的结果,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而作出的选择。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就是须有实体店铺。由此观之,《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是在重申法律的要求。鉴于网络餐饮鱼龙混杂的现状,对其监管应该比对线下商家更严格,而不可能“网开一面”。这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也是为了规范和促进网络餐饮的健康发展。更多相关餐饮行业资讯分析请查阅由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餐饮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