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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明确餐馆要有实体店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7 17:18:19    作者:网络    浏览次数:732    评论:0
    导读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明确利用互联网提供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明确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份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外卖O2O市场规模达1524亿元。与此同时,外卖行业中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今年1月份,北京食药监局对外发布消息称,225家网上订餐店铺因“无证”被下线,涉及平台包括美团、饿了么和百度外卖。

    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明确餐馆要有实体店铺

      意见稿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履行的责任。意见稿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意见稿提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包装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此外,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

      对于自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意见稿提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公示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

      此外,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订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追偿。更多相关餐饮行业资讯分析请查阅由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餐饮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关键词: 餐饮
    (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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