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宁波监管局联合省农业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拖拉机机型界定,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办理拖拉机交强险时,严格执行界定标准,不得将兼用型拖拉机按运输型拖拉机承保。
《通知》就浙江省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作了调整,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凡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和省农业厅、公安厅《浙江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注册登记技术要求》的运输型拖拉机,其交强险费率在原标准基础上按发动机功率大小上浮30%~40%。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维持原费率标准不变,对低速载货汽车和不符合标准、挂拖拉机号牌实为低速载货汽车的机动车辆,不适用拖拉机交强险费率。
《通知》指出,浙江省将适时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制度,根据被保险拖拉机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在续保时进行费率浮动。《通知》要求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农机监理机构加大对拖拉机交强险法律法规和投保、续保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机手投保积极性和自觉性,巩固和扩大保险覆盖面。各级保险机构严格履行法律义务,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不得拖延承保,不得捆绑销售商业险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将坚决查处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拒保、不正确适用费率、搭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将严把拖拉机登记关、审核关和检验关,支持和协助保险机构加强对拖拉机标准的核查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