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男子胡某购买、饮用某品牌白酒后,身体出现不适症状,认为该酒质量“有问题”。先是向消委会投诉江油某酒业公司,索赔未果,又对簿法庭,并提出了“购酒价款+10倍赔偿”共计13万余元的“天价索赔”。 然而,原告胡某送检的63瓶“问题白酒”经国家级权威机构检测鉴定,均不含有害成分“糖精钠”。日前,江油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胡某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承担鉴定费35200元和案件诉讼费1353元。 饮酒后不适状告酒业公司 胡某,江油市某镇人,平常喜欢饮白酒。2016年4月6日,他在当地一商贸经营部购买江油某酒业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白酒23件,用于自己家庭储存饮用和招待宾客。该白酒单价为每件752元,总价17296元。 胡某饮用该酒一段时间后,发现身体出现不适症状,怀疑该酒存在质量问题。遂于2018年向江油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投诉,称自己购买的23件某品牌白酒中有16件存在质量问题。 该局及时责成江油市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对赔偿金额不能达成协议,导致调解不欢而散。 今年1月3日,胡某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油某酒业公司退还自己购买16件某品牌白酒的价款12032元,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给予价款10倍的经济赔偿即120320元,共计退赔132352元,而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鉴定白酒“不含糖精钠” 江油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江油某酒业公司申请对原告胡某呈送的63瓶“问题白酒”进行质量检测鉴定,并主动垫付鉴定费。 经原、被告双方同意,该院宣布休庭,依法就送检的63瓶某品牌白酒是否含有妨碍人体健康的成分“糖精钠”,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鉴定。 4月16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显示:胡某诉江油某酒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涉案的63瓶某品牌白酒,均未检出“糖精钠”成分,所检项目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法院判胡某付鉴定费3.5万 该院法官审理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江油某酒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经过国家权威机构检测鉴定,本案诉争所涉某品牌白酒63瓶均未检出有害成分“糖精钠”,而且所检项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据此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所生产的涉案某品牌白酒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足,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垫付的检测鉴定费用理应由原告承担。 5月7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并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江油某酒业公司垫付的鉴定费352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