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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零售受疫苗事件影响 多地建机制调动用药积极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4 14:30:09    作者:网络    浏览次数:602    评论:0
    导读

      国办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选择4个直辖市和7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

      国办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选择4个直辖市和7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目前,沈阳、大连、天津、上海、西安等地已陆续公布了相关配套细则,不仅明确了药品采购医保基金预付比例,同时还强调,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

      药品零售受疫苗事件影响

      2017年,整个中国药品市场(不含零售药材)总规模达15800亿元,较2016年增长6.0%。五年复合增长率7.5%,城市基层和零售药店增长略快于大医院。由于药品零差率的全面实施和医保价格谈判的影响,药品价格面临着下行的压力。

      经营环境更为严峻。根据中康资讯的综合竞争力调研,2017年百强连锁的租金成本相比上一年增长了10.7%,人工成本增长了16.9%,但毛利率和净利率却低于2012年的经营水准了。

      会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表示,“随着国家药监部门的改革,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资本的进入等因素的影响,医药行业面临变局。”

      此外,谢子龙还谈到,最近的疫苗事件与药品零售行业的关联,“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相信疫苗事件对我们整个医药行业、药品行业、药品零售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药品监管体系将会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以降低患者用药成本。

      此次纳入罕见病的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药品资讯

      多地建奖惩机制调动用药积极性

      此前,曾有业内人士表示,推行“4+7”药品带量采购过程中,保障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积极性是重点工作之一。

      观察各地出台的政策中,也都明确了不同的奖惩机制。

      例如,天津要求,要完善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专项药品采购监测功能,对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此外,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从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沈阳、大连两试点城市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可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与上述试点城市不同,上海除了提出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外,还将通过调整药品自负比例来引导患者用药。

      依照政策,上海将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

     
    关键词: 药品资讯
    (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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