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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企业食品新法修订 扩大专项自查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6 15:57:02    来源:信网    浏览次数:701    评论:0
    导读

    信网从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2019年5月2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公布。新修订发布的《办法》增加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扩大了专项自查范围,增加了上调风险等级和自查频次,增加了自查报告的内容等。

      信网6月5日讯 信网从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2019年5月2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公布。新修订发布的《办法》增加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扩大了专项自查范围,增加了上调风险等级和自查频次,增加了自查报告的内容等。   制定规范性文件   2017年4月28日, 原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率先制定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共有五章19条,分为总则、自查报告、监督检查、检查处理、附则部分,自查内容汇集13项75条,涵盖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责情况,原辅料进货查验、过程控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场所、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环节控制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自查的其他事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就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明确企业应如实填写自查报告,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企业法人代表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扎实推进自查工作   《办法(试行)》为青岛市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了自查依据,目的是防微杜渐,把雏形问题消灭在萌芽中。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组织企业相关部门质量管理人员对照法律法规、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办法(试行)》自查频次从生产卫生条件保持、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贮存运输、销售环节、标签标识等方面开展“全链条排查”,完成自查报告,针对存在问题立查立改,规范生产行为,防止和消除在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和销售环节产生物理污染、化学污染和微生物污染等问题。至2018年底,全市1651家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自查,占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95%。   自查工作有效提升了企业生产安全水平   《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意识强,中小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行为在逐步加强,各类隐患逐步消除,全市食品生产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全年食品生产环节抽检合格率由2017年的98.11%提高到2018年的98.18%。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意识得到加强。企业在自查中坚持问题导向和事前预防,企业按照自查频次,认真梳理食品生产各环节潜在的安全风险点和关键控制点,排查分析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开展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分析研判,及时管控处置,消除隐患,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杜绝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企业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办法(试行)》明确了自查的主体、自查项目和频次,企业自查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检验检测和成品销售各环节全程自查。企业如实填写自查报告,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立查立改。企业法人代表对自查报告全局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得到优化,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时,检查企业自查工作完成情况是必检项,倒逼企业认真落实自查制度,做好自查记录和处置记录,督促基层监管部门将监管的靶向性与企业自查整改相对应,切实提高企业自查质量和监管效能。   重新修订自查管理办法   日前,《办法(试行)》已到期,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原《办法(试行)》两年以来的监管实际,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完善,于2019年5月24日重新修订印发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完善了自查内容,要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扩大了专项自查范围,增加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的规定,检查处理;增加了上调风险等级和自查频次,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抽检不合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召回等上调风险等级和增加自查频次的事项;增加了自查报告的内容,规定了企业在自查中要列出“企业问题清单”等条款。   下一步,将加强贯彻新修订《办法》,将企业自查与各级监管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自查制度,提高自查质量,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对现场检查发现企业自查报告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的,约谈企业负责人,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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