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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奖励政策奖补资金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9 14:48:24    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次数:969    评论:0
    导读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壮大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科研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鼓励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等12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科发〔2018〕115号),现就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奖励政策通知如下。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山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盐湖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壮大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科研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鼓励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等12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科发〔2018〕115号),现就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奖励政策通知如下:
    一、奖励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的交易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1.2018年度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完成交易并备案的省内技术输出方和省内购买方,包括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其中,技术输出方转让的技术成果须在省内转化;技术购买方购买的须是省外或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
    2.交易合同在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或在其他省、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登记;
    3.交易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转化,经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已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4.申请补助单位须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技术交易买卖双方不得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
    5.科技成果权属明确、无争议。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
    (二)支持标准
    1.技术输出方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以技术交易合同、进账凭证和发票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100万元;
    2.技术购买方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以技术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2018年度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科技成果交易补助申请表》电子和纸质版;
    2.交易合同、收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4.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情况报告,及科技成果转化相应佐证材料;
    5.交易多项科技成果需提供项目汇总表;
    6.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
    二、奖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设立股份制科技型企业
    (一)奖励对象
    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联合在省内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比例不低于30%。科技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核心竞争力;
    2.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2018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5.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设立股份制科技型企业奖励申请表》电子和纸质版;
    2.相关佐证材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和有关资信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和纳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研发经费支出等证明;股权结构和人员构成证明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3.图文并茂的PPT一份(统一用WPS软件制作,带音频,时间8分钟以内),以光盘或u盘形式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以上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
    三、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一)奖励对象
    1.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围绕技术转移进行二次开发与技术熟化等促成科技成果与技术在我省转移转化的各类中介服务活动(不包括单纯提供信息、法律、金融咨询等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或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基础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专职服务团队;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经营状况良好,科研诚信记录良好,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其他不良记录,没有被列入异常状态。
    2.奖励2018年当年开展的各项中介服务活动。
    (二)奖励条件
    1.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备案。
    2.通过中介服务机构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经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已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奖励标准
    1.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实际到账的5%进行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省内企业的,按实际交易额的5%进行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转化科技成果,奖励中介服务机构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1.《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奖励申请表》电子和纸质版;
    2.相关佐证材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和有关资信证明;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证明材料、居间合同、有效票据等。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和纳税证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以及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相应佐证材料。
    3.图文并茂的PPT一份(统一用WPS软件制作,带音频,时间8分钟以内),以光盘或u盘形式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以上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
    四、申报程序
    1.按照先来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年指标额度用尽后,剩余申请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2.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纸质材料经申报单位和组织管理部门签章后,报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3.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核查,并组织专家做出综合评价。
    五、申报时间
    2019年6月17日-6月24日。
    请各组织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材料。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联 系 人:徐佳、郭潇潇
    联系电话:0351-2023903
    联系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创新发展与科技成果处
    联 系 人:李武魁
    联系电话:0351-4038104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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