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
现将《山东省农科驿站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8月6日
山东省农科驿站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32号文件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农科驿站(以下简称农科驿站)建设、备案和管理服务,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推进“农科驿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16〕14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科驿站是由涉农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作为运营主体建设的,为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科技服务提供条件保障的农业科技综合服务平台,是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建设的农科驿站,实行备案制。每年集中组织备案一批农科驿站。
第四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农科驿站备案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为农科驿站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农科驿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可以为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二)有明确的运营主体,能为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指导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三)有科技服务依托单位,能够向农科驿站派驻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科技特派员服务队伍。
(四)有相对固定的管理服务人员,建有日常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定了服务标准、培训制度、公示制度等。运营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条 农科驿站备案程序:
(一)申请。运营主体向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报送备案申请材料。
(二)推荐。申请材料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农科驿站,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备案。省科技厅自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推荐备案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经查验符合备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农科驿站,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备案名单。
第三章
管理服务与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科技厅自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备案农科驿站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对优秀等次农科驿站,给予通报表彰、后补助奖励性支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备案建设国家级星创天地;对合格等次农科驿站,保留备案资格;对不合格等次农科驿站,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绩效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九条 需要变更名称、调整站址、终止运营的农科驿站,须由运营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同意后施行。
第十条 对符合《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8〕122号)有关要求的农科驿站运营主体,通过“创新券”给予鼓励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运营主体、科技服务依托单位申报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等。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驻站服务科技特派员,优先推荐为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人才计划支持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驻站服务科技特派员主持或者参与申报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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