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初评通过项目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项目和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向我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亲笔签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我办按有关规定对异议提出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保护。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配合我办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提出异议方须参加我办组织的专家论证、资料调查、现场调研等活动。
联系方式: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212房间,邮政编码:250101,联系电话:0531-66777212。
附件: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