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采用较理想的价格形成机制能够形成公允的农产品价格,借此指导农民的农产品生产安排,也能够为政府科学引导市场提供准确信息。本研究分析了对手价格形成机制、拍卖价格形成机制、订单价格形成机制和期货价格形成机制的形成过程、优势、不足以及使用范围,认为拍卖价格形成机制是国家级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较为适合的选择,对手价格形成机制是区域级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现阶段较为适合的选择。
典型价格形成机制过程描述
对手价格形成机制。参与主体为买卖双方,采用对手交易方式,一对一进行交易,买卖双方搜寻交易对手,搜寻到交易对手后商谈价格,一般是卖方叫价,买方还价,经过几轮讨价还价后,确定交易价格,一般以现金方式支付结算。这种价格形成机制普遍存在于我国目前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零售市场。
拍卖价格形成机制。参与主体为买卖双方和拍卖市场,采用英式、荷式及微笑拍卖交易方式,一对多进行交易,买卖双方不需要搜寻交易对手,卖方委托拍卖预报一个起拍价,买方在此基础上加价 (英式)或减价 (荷式) ,出价最高的买主获得货物,一般都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支付结算。这种价格形成机制目前存在于我国昆明花卉市场、辽渔水产品市场和重庆仔猪市场。
订单价格形成机制。参与主体为买卖双方,采用订单交易方式,一对一进行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约定在今后某一时期 (中远期)进行实物交割的商品买卖。支付结算方式较为灵活。订单价格形成机制是在对手价格形成机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目前存在于各类商品交易会、展会等批发买卖业务领域。
期货价格形成机制。参与主体为买卖双方和交易所,采用期货交易方式,多对多进行交易,众多交易者根据各自搜集到的信息判断形成决策,在对期货合约集中竞价后,形成农产品期货价格。支付结算方式一般为电子方式。期货价格形成机制对市场价格的发现、规避市场风险、维护生产者与经营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有着很重要作用。
典型价格形成机制优缺点分析
(一)对手价格形成机制优缺点
对手价格形成机制的优点。适用农产品类别广泛。对手价格形成机制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价格形成机制,目前在我国也是采用最广泛的一种价格形成机制,粮油、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等农产品价格的形成都可以采用对手价格形成机制来实现;交易主体宽泛。交易主体卖方可以是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也可以是普通农户。交易主体买方可以是大型超市、龙头企业、经销商,也可以是小商小贩。几乎所有类型的交易主体都可以成为对手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交易主体;产品进入市场容易。对手价格形成机制中的农产品,都是非标准化的农产品,现场看货以质论价,基本不对农产品标准做具体的规定,无论产品质量如何,都可以进入市场;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不受限制。对手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交易场所可以是场内也可以是场外,可以是工作时间也可以是非工作时间,只要双方商定时间即可进行交易。
对手价格形成机制的缺点。产品质量较难控制。因为对手价格形成机制中的农产品一般都是非标准化的产品,因此产品质量较难通过抽检进行控制。即使是同一批次的产品,其质量的差异也较大;信用风险较大。对手价格形成机制中,交易在双方进行,没有保证金制度,没有第三方进行监督和制约,交易结束后,一旦出现纠纷等问题,无法进行解决,信用风险较大;机制实施成本高。流通环节多、交易主体多、交易量小导致社会成本费用较高。交易过程中多次贩运、反复讨价还价、产品落地交易导致交易费用较高。对手交易过程中信息获取困难、经纪人数量多导致了信息费用较高。三者综合造成了成本高的现状;不能发现农产品公允价格。对手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是一对一的讨价还价,缺乏竞价机制,不能发现产品的公允价格,成交价只有双方知道,较难对市场其他交易方提供参考。
对手价格形成机制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规模较小的交易主体。对手价格形成机制对交易量的大小没有明确要求,规模较小的交易主体,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较为接近,通过协商能获得一个较为公允的价格;适用于非标准化的产品。对手价格形成机制对农产品的标准没有严格的要求,对质量的差异没有严格的要求,买卖双方现场看货以质论价。
(二)拍卖价格形成机制
拍卖价格形成机制的优点。提高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农产品流通标准化是农产品标准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产品流通标准的范围涉及农产品的收购、初加工 (分等、分级、预冷、分割) 、储存 (包括贮藏、冷藏、贮运、储运) 、运输、销售 (市场、交易) 、包装标识、信息化 (追溯、编码)等方面。拍卖价格形成机制需要的是标准化的农产品,拍卖价格形成机制能够通过倒逼机制迫使农产品流通标准化水平提升;信用风险小。拍卖价格形成机制中交易需要三方参与,即交易双方和批发市场,批发市场通过保证金制度对交易双方进行监督和管理,降低了买卖双方信用风险;机制实施成本相对较低。通过统一组织,交易量大,交易信息公开透明。三者综合使得拍卖价格形成机制实施成本较低,约是对手价格形成机制实施成本的60%-70%;发现农产品公平价格。拍卖价格形成机制,基本是一对多的交易形式,即一个卖家的货物通过多个买家竞价后,卖给出价高的买家,由市场需求竞争产生的价格,能够形成产品的公平价格。
拍卖价格形成机制的缺点。交易主体准入门槛较高。拍卖价格形成机制的交易规模相对来说规模较大,小商小贩难以单独进入;组织化程度要求较高。拍卖价格形成机制,流程复杂,农产品包装、检验、分级、贮藏、交割、物流以及资金结算划转需要一套较为复杂的程序,因此对拍卖市场组织化程度和对买卖双方的组织化程度要求较高。
拍卖价格形成机制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化的生鲜产品。拍卖价格形成机制,能够提高交易效率,减少农产品流通时间,因此对一些要求时间紧迫的、易腐性的标准化生鲜农产品较为适合,如水产、花卉、蔬菜、水果等农产品;适用于规模较大的批发市场。拍卖价格形成机制中拍卖系统、拍卖设施的建设需要较高的成本费用,拍卖交易量较大,这就决定了较大的批发市场适合采用该机制。
(三)订单价格形成机制
订单价格形成机制的优点。适用农产品类别广泛。对于所有的农产品都可以采用订单价格形成机制,如粮油、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等;产品质量较容易控制。订单价格形成机制中的农产品在合约中都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和规格说明,卖方根据买方的指定标准进行生产;机制实施成本低。订单价格形成机制中交易流通环节少、交易量大,交易过程简单、全部不落地交易,信息费用也较低,三者综合使得机制实施成本较低,其成本是对手价格形成机制成本的20%-40%;降低农产品未来价格波动。订单价格形成机制通过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农产品未来交易价格,即将来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成交价格都要按约定好的价格执行交易,这降低了农产品未来价格的波动;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不受限制。订单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交易场所可以是场内也可以是场外,可以是工作时间,也可以是非工作时间,只要双方商定时间即可进行交易。
订单价格形成机制的缺点。交易主体准入门槛较高。订单价格形成机制中要求交易规模相对较大,一般的小商小贩难以单独进入;信用风险较大。订单价格形成机制的交易对象是生产中或者是准备生产的农产品,受环境、气候、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卖方生产出的农产品在数量和质量上有可能达不到订单或者合约规定的标准,存在违约风险,因此信用风险较大;不能发现农产品公允价格。订单价格形成机制通过一对一协商确定农产品价格,缺乏竞价机制,不能发现产品的公允价格,成交价只有双方知道,较难对市场其他交易方提供参考。
订单价格形成机制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大型交易主体。订单价格形成机制中要求交易量较大,适合大型交易主体,卖方如生产基地、大型合作社等,买方如龙头企业、大型超市等,卖方能够满足买方巨大的需求;适用于标准化的农产品。订单价格形成机制中的农产品,必须易于标准化,才可以准确的体现在订单或合约中,商品交割按订单或合约中规定条款进行。因此必须是标准化的农产品,才利于合约执行。
(四)期货价格形成机制
期货价格形成机制的优点。转移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农产品价格风险,即套期保值,是指通过期货价格形成机制来转移价格风险。在以现货交易为主的农产品市场上,农产品价格只能反映即期供应的价格。由于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不可控因素多,价格往往具有滞后性。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相结合,可以实现功能互补,使其利用套期保值来转移价格风险;能够发现“真实”价格。期货价格形成机制中的参与者众多,汇聚了众多的生产者、销售者、加工者、进出口商以及投机者等,成千上万的买家和卖家聚集在一起进行竞争,有助于价格的形成。参与交易主体大都熟悉某种商品行情,竞争公开化、公平化,有助于形成公正的价格;信用风险小。交易需要三方参与,即交易双方和期货交易所,交易所通过保证金制度对交易双方进行监督和管理,降低了交易中信用风险;机制实施成本相对较低。价格形成机制中的期货交易通过统一组织,交易量大,交易信息公开透明。三者综合使得交易成本较低,约是对手交易的30%-50%。
期货价格形成机制的缺点。适用的农产品类别有限。不是所有的农产品价格都可以采用期货价格形成机制,生鲜的容易腐烂的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不太适合采用;交易主体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期货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交易主体大都熟悉某种商品行情,有丰富的经营知识和广泛的信息渠道以及一套科学的分析、预测方法。他们把各自的信息、经验和方法带到市场中去,结合自己的生产成本、预期利润,对商品供需和价格走势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这些需要交易者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
期货价格形成机制的适用范围。适合生产周期长、耐储存的农产品。期货价格形成机制适合生产周期较长且耐储存的农产品,如大豆、小麦、玉米、食用油等粮油农产品;适合大型交易主体。期货价格形成机制中农产品交易量都比较大,需要买卖双方的规模都比较大。卖方有大量的农产品出售,买方有大量的资金购买;适合投资主体。期货价格形成机制中,买方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农产品本身,而是为了进行套期保值或者获得风险利润。确切的说属于“炒货”而不是“买货”。
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比较与选择
(一)价格形成机制的比较
对手价格形成机制和订单价格形成机制的信息公开化程度较低,交易者为了竞争需要,谈判通常在秘密和半秘密状态下一对一进行,这就很可能因双方信息不对称或实力不均衡而产生歧视性交易乃至欺诈性交易。拍卖价格形成机制和期货价格形成机制中信息公开透明,商品数量、质量、规格等信息由市场统一发布,交易者机会均等。通过信息公开,消除了场内歧视性交易和贸易欺诈,最终发现农产品真实价格,能较好的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既维护了农产品交易秩序,也同时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所以拍卖价格形成机制和期货价格形成机制均可形成农产品的公允价格。期货价格形成机制虽然能够起到公平交易的作用,但交易的农产品主要集中在小麦、玉米、大豆、食用油等耐储存的粮油农产品。其他农产品采用期货价格形成机制的交易较少,国际上更多的是采用拍卖价格形成机制保证农产品公平交易。拍卖价格形成机制产生的农产品价格一般会作为多种价格形成机制的定价参照。以日本大田市场蔬菜交易为例,对手交易、订单交易占到了80%的份额,只有20%为拍卖交易。虽然拍卖交易的份额在减少,但其作用至关重要,因为拍卖价格较能反映供需对价格的影响,所以对手交易和订单交易都以拍卖价格作为参照确定交易价格。荷兰花荷市场也是如此,大钟拍卖形成的价格对远程交易的价格起到了参照作用。在我国存在同样情况,大连水产品交易中心、昆明花拍中心、重庆仔猪拍卖中心形成的拍卖价格,是周边对手交易市场交易价格的风向标。
(二)价格形成机制的选择
在国家级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应率先采用拍卖价格形成机制,其目的是借此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起到价格风向标作用,为区域级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及其他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提供参考。在区域级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现阶段应采用对手价格形成机制,在交易过程中,通过推广电子化、信息公开化,形成一定程度的公平价格。随着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成熟,逐步向拍卖价格形成机制过渡。
结论
第一,目前乃至将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依托批发市场的农产品交易方式,将是主要的交易方式,如对手交易和拍卖交易。第二,国家级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价格形成功能至关重要,这一功能的实现需要配合较为适合的价格形成机制才能够完全实现。第三,在对手价格形成机制、拍卖价格形成机制、订单价格形成机制、期货价格形成机制中,拍卖价格形成机制是国家级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一种较为适合的选择,对手价格形成机制是区域级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现阶段较为合适的选择。